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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是否也需要承担

发表时间:2024-07-12 02:18:14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债权人就是借款人,而债务人一般为夫妻一方当事人,但是关键就是这笔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如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一种情形,如果,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但是债权人知道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债务的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你为其书写欠条的行为,如果只是为其书写欠条,而未对其提供保证或者为这笔债权设定担保物权的,你不承担责任,如果配偶死亡后,对于其个人所负的债务,你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法定清偿责任,此为限定继承原则的体现,具体法条引用如下;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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