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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吗

发表时间:2024-07-12 02:19:12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1、 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2、 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

1、 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

2、 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 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

4、 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5、 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

6、 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二条相关规定:(一)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二)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三)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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