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黑龙江三支一扶待遇
(一)“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相关保险政策和所需资金来源,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三支一扶”计划和“村村大学生计划”等志愿者生活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教〔2009〕96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以及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情况,适当调整“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二)“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考研究生、参加我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06〕3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要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有关规定,拿出专门计划定向考录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为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可由学校迁转到省人才服务局,或根据本人意愿迁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一律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林场、农场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要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的党费、团费参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缴纳。服务期满并已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四)对进入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生源地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同等享受生源地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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