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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经费的法律管理

发表时间:2024-07-12 06:52:37 来源:网友投稿

为了加强对普通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肃财经纪律,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财经方针

政策和法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安排、使用教育经费。

  第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安排教育经费预算,应根据地方财力,

逐步实行定额加专项的办法,以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

在安排所属单位和学校预算时,须认真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经费

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学校有权统筹安排使用

教育经费。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定编、定员管理。要压缩非教

学人员的比例,教学人员的增加要与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对超编人员

和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抓紧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安排。

要进一步整顿中小学民办教师队伍,今后各地不再增加新民办教师,擅自

吸收的必须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追究领导者责任,财政部门不予列支

  第五条各地用于教育事业的专项补助费,财政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

安排下达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对专项补助费的使用,

加强监督和检查,逐步建立和健全资金使用责任制和追踪反馈制度。由于

受时间或其他条件限制,当年未用完的部分,需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作结

转处理不得虚列支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串项使用时,须经教育行政部

门商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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