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十三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工程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构)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制。第五十四条沿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宜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盖板不得外露。第五十五条各类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六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基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宜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与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小于70米。(三)人行过街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建构筑物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第五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车带。第五十八条 四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起算,按道路等级计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30—6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五十九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一般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条在建成区城市主、次道路上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若确需新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杆线,须经论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镇道路人行道;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线和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按本条要求逐步规范。第六十一条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除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按下列标准增加配套社区组织办公服务用房(含社区警务室):(一)2万至10万平方米(不含10万平方米),不应少于150平方米;(二)10万至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米),不应少于200平方米;(三)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不少于250平方米,并按每多建1万平方米住宅增加10平方米;当建设规模超过50万平方米的,视具体情况按25万平方米为单位划分成若干社区,每个社区按400平方米标准配套。增加配套社区服务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应与住宅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无偿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统一使用管理。第六十二条新建住宅区应按每千人180平方米,结合集中绿地安排居民健身设施用地。第六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一)公共厕所设置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千人。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0~20平方米/千人。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边建筑的间隔不小于8米。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附表五《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第六十四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设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大于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五)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地面停车位不应大于总停车位的10%。第六十五条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六十七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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