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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公司财产如何分割

发表时间:2024-07-12 09:00:42 来源:网友投稿

夫妻离婚后公司财产分割的方式:个人财产不分割,共同财产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自行分割,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由双方协议进行分割,否则,应由其他股东按照同等条件收购,双方按约定或由法院判决分割该收购款。

一、离婚了买的股票怎么办

离婚了买的股票的分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票可自行协商分割,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双方协商处分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其他股东不同意的,不得分割,且应当其他股东应当予以折价收购,夫妻就相应的折价款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二、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是怎样的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三种情形

1、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条)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股东因离婚需要与配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涉及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法院强制执行:当股东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法院可以强制转让股权来偿债。此时公司其他股东仍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2条)

三、公司股权收购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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