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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垫付吗

发表时间:2024-07-12 10:28:11 来源:网友投稿

可以。法律并没有规定全责方必须垫付,但是对于需要抢救的,抢救费用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对于谁垫付的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按照保险的正常程序走即可。一般来说有以下方式:

1、 肇事者垫付相关费用;

2、 自行修理支付相关费用,再由肇事者赔偿;

3、 在肇事方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车,由保险公司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一、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赔偿规定如下:

1、 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相赔偿对方损失,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万元、财产2000元;不足部分,双方按7:3的比例分担;

2、 事故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机动车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如果机动车占主要责任,主次责任按8:2分担,如果机动车占次要责任,主次责任按6:4分担;

3、 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所有损失按7:3比例分担。

4、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1、 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 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 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 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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