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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发表时间:2024-07-12 12:23:55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主观: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2.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签名盖章;(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签名盖章;(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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