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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发表时间:2024-07-12 14:15:39 来源:网友投稿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1、 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 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 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 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 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 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 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 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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