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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第八章(考试经费)

发表时间:2024-07-12 16:35:14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第三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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