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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12 16:43:23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第四条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

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为: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

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第五条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

第十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考试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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