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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

发表时间:2024-07-12 20:35:02 来源:网友投稿

《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指的是债权合同的效力待定,但是,如果标的物交付(转移占有)或者登记了,那么只要受让人是善意无过失的,那么受让人就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毫无疑问的。

这里面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是他物权)只能依照侵权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是损害赔偿,但不能追及致物的所在要求返还,因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合法和终局地取得了对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已经丧失了对物的权利,因而不能通过物上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所有权一定是要保护的,不管是谁有什么的所有权。

这里的问题不是谁的所有权应该得到保护,而是谁取得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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