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标采购活动中是否一定需要纪检人员参加
不一定是纪检人员,但是会有相应的监督。完整、规范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采购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深入研究政府采购监督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国内外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有所差异。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定概念是: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采购(即PPP项目采购);在广义上是指利用财政(拨款、自有或融资)资金进行采购,对采购主体以及对采购对象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是否达到限额标准均无要求,或是利用社会资本进行PPP项目采购;在狭义上是指对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具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惯例的总称。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二、 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三、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相对于私人采购而言,政府采购具有如下特点:
一、 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二、 非盈利性
三、 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四、 规范性
五、 政策性
六、 公开性
七、 极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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