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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公证程序细则

发表时间:2024-07-13 01:23:34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现场监督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派二名以上公证人员亲临现场,依照申请人事先确定的章程、规则,依法证明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事件是真实、有效的活动。现场监督公证包括范围较广,主要有招标投标、拍卖、开奖、摇号、抽签、有奖评选、股东大会、有价证券销毁、商品抽样检测等各类现场活动。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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