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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发表时间:2024-07-13 01:49:24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尚不能申请执行期间,可能因义务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义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该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管辖权;

6、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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