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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休产假以后第二年社保基数会变吗的讨论

发表时间:2024-07-13 03:11:10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规定,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因此下一年度你公司在核算月平均工资时,应以你08年工作期间的9个月工资总额除以9个月计算得出08年平均工资。其剔除的不仅是生育津贴还包括该时间期限。涉及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若核算期间存在女职工休产假情形也应剔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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