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徽的沿革
新中国的警徽样式大体经历了六次大的改动,具体如下(部分款式未正式命名,为表述方便,以其启用年份代称)。建国之初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关心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1950年月,公安部拟定《公安部及其所属武装部队服装样式草案》,并于2月8日上报政务院。2月11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批准了这一草案,批复中称:“所拟人民公安部队服装帽徽与人民解放军同一式样,各公安部、厅、处、局暨各中央、大行政区、省直属之大、中城市公安局等所有工作人员之服装,除分局派出所一律着警察服装外,均着人民公安部队服装……经核可行,应予照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市局机关干部着解放军制服(除交通、消防民警)。帽徽同解放军一样,为红色五角星,五星中央有“八一”两字,红星周边及“八一”两字皆为金黄色。(图一)公安分、县局干警及市局交通处、消防处警察皆着米黄色平纹布警服,帽徽基本上参照解放军样式,仅将红五角星内“八一”两字改为“公安”。这一时期的警徽属于军徽和警徽并存时期。自1952年以后,公安部对于警用服装及其他有关装备不断进行改进,根据广大干部群众、国际友人以及北京、天津、沈阳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参照苏联及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并依据当时国家的实际情况,于1953年设计了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及帽徽图案。经政务院(54)第21号批复批准。帽徽是用廿号铜制成的直径32毫米凸圆形状,中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红色珐琅旗底,金色五角星,国旗图案外边是金色的齿轮麦穗及光芒。1972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帽徽也从国旗图案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直径从原来的32毫米放大为36毫米。1981年中央领导陈丕显等一批老同志为了排除“四人帮”对警服的干扰,由公安部六局(武装民警局)三处从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四市公安局抽调装备人员以及解放军总后军需部服装研究所人员组成了警服警徽式样,对警服无论从面料、颜色、式样作了较大的改革设计,其中对警服帽徽就设计了好多彩稿。光外形上就有原形、盾形、长圆形、不规则多边形等。经国务院批准,产生了后来的“八三式警服系列”。其帽徽是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组成。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纵径53毫米,横径50毫米。此帽徽即以后被公安部定为人民警察的警徽。其中图九最后定稿为八三式帽徽,1984年至2000年使用。1999年,公安部开始重新设计新款式的人民警察服装,并广泛征求公安民警及国内外专家意见,经国务院审批确定了“99”式新警服式样。帽徽基本形状同“83”式帽徽,在“83”式帽徽式样下面增加了一横飘带,上有“警察”及拼音字母“JINGCHA”,整个帽徽颜色改为银白色,并镂空,由轻质金属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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