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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与实务

发表时间:2024-07-13 05:18:45 来源:网友投稿

1、(9500-800)*3%=261万,选A,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A、D,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建筑业总承包人的代扣代缴法定义务,因此总包单位不需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营业税。

但在实际业务中,某些地方税务局为了方便对外地建安企业进行控管,会要求建设方付工程款时进行代扣代缴,那对于总包方来说其分包工程也要按代扣代缴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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