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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后教育部门不得拒收

发表时间:2024-07-13 07:24:24 来源:网友投稿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针对有学生家长提出关于子女延缓入学的问题,教育部回应咨询表示,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或休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申请并获得批准。延缓入学期限满后,应按时入学并就读小学一年级。当地教育部门不得因为学籍问题拒收。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部网站指出,如儿童确实符合延缓入学条件,家长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限满后,应按时入学并就读小学一年级。当地教育部门不得因为学籍问题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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