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奖励的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在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经过实践检验的、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效益的成果。第三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三级。第四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意义重大,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第五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第六条 获得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是教学成果水平高、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意义重大的项目。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的领先水平;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对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特殊贡献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第七条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为两等: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励 奖金数额
一等奖 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证书 5000元
优秀教学成果特别突出的,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第八条 设立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国家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九条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整个奖励工作的基础在学校,只有学校级的获奖项目才有资格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
(二)位于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含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都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高教主管部门〔省教委或高教(教育)厅(局)〕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只有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的项目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奖。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几个学校共同完成的优秀教学成果项目,由主持学校组织联合申报,并经主持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申报国家级奖。第十条 经国家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裁决。第十一条 各级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第十二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并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第十四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分别由学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自行制定。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获奖项目的学校主管部门提供。第十五条 获奖的优秀教学成果项目,凡属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成果者,应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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