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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伤残鉴定的时间应该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24-07-13 09:11:22 来源:网友投稿

交通警察伤残鉴定的时间:治疗终结之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委托具备伤残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评定报告,确认相关的残疾赔偿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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