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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指哪里

发表时间:2024-07-13 14:44:25 来源:网友投稿

一、民事诉讼法中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指哪里1、民事诉讼中,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确定经常居住地举证材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呢?司法实践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1、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3、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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