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力超过了一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限制。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力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一、滥用职权的两个特征:
1、 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超越这一范围,便构成了其他违法;
2、 滥用职权行为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二、滥用职权的危害:
1、 影响比较恶劣。很多滥用职权案件涉案人员比较多,一人案发,就会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涉案人员的数量之多本身就足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加之涉案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影响之恶劣,可以想象。
2、 影响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影响社会公平。三、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包括:(1)行为人有权利。权利滥用是行使权利不合法律要求的行为,若无权利,则不发生权利滥用;(2)行为人行使权利损害了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若行为人行使权利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即使其权利的行使不符合权利的目的,也不构成权利滥用;(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其行使权利的行为尽管损害了他人利益,也不能构成权利滥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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