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为履行对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业务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促进学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学会,是指依法登记,作为省科协团体会员的省级各学会。第三条学会理事会每届任期3—5年,届满时应及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如有特殊原因须提前或推迟换届的,经理事会研究后,报省科协审查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四条学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在年初列入工作计划。换届前1个月,向省科协报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情况;(二)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学会章程修改草案及修改说明;(三)理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原则、选举办法,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及名额分配方案;(四)拟任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个人简历。第五条省科协收到学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审理并批复。未经批准的学会不得进行换届改选。第六条遇特殊情况,须以通讯方式换届的省级学会,应提前3个月向省科协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理由,报送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材料,经省科协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通讯选举。第七条学会如期换届后,应在30日内,向省科协报送下列材料:(一)大会选举结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会主要负责人名单;(二)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章程;(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第八条学会修改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应当自省科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从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九条学会理事会规模根据会员人数确定。会员人数在1千名以下的,一般不超过30人;会员人数在1千名至2千名的,一般不超过40人;会员人数在2千名至5千名的,一般不超过60人;会员人数在5千名以上的,一般不超过80人。若理事会人数超出以上规定,须事先征得省科协同意。学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十条省级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的年龄、任期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由理事会酝酿确定,报省科协批复同意。上述人选在酝酿过程中,应征求挂靠单位意见。第十一条学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履行章程所规定的职责。会议形成的纪要应在会议召开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备案。第十二条学会理事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单名称必须规范。经核准后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第十三条学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应将下列文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书;(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四)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第十四条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所属学会承担。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由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十五条省级学会变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在30日内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省级学会拟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自省科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学会被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六条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省科协交办的任务。第十七条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制定学会秘书处(办公室)日常工作、学术交流、表彰奖励、分支机构、资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学会理事会负责监督落实情况。第十八条学会应按照省科协《学会重要学术活动预告制度》的规定,举办活动前15日内将活动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预计参加的人数等情况上报省科协学会学术部。第十九条学会应自每年规定时间内报送年检材料,所有材料要真实、准确填写。年检报告书经省科协初审同意后,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第二十条学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报送所需要的文献资料,如学会正式出版的书籍、期(报)刊、重要学术活动的论文集、学会知名人士的专著等,按照《黑龙江省科协重要学术文献收藏制度》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科协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省科协收藏,一份送中国科协文献库。第二十一条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内容如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的,须事先报省科协,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举行。学会组织的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须报省科协和有关部门审批。同境外组织合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政策和保密规定。第二十二条学会开展的重要活动及其形成的文字、声像、图片等资料,应经整理后归档,建立学会档案。学会档案应指定人员保管。第二十三条学会组织学术成果评奖活动,须经省科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四条学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省科协的工作联系,学会联系人受秘书长委托办理日常事务。第二十五条会员应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省科协及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学生会员等其它会员可酌情减免会费。第二十六条学会的活动资金应主要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学会经费支出,应严格审批,由理事长、秘书长或理事会确定的学会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学会应设立独立的银行帐号,印章、票据和财务凭证由专人负责管理,合法使用。第二十七条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优秀学会评选暂行办法》组织每年度的优秀学会评选工作,同时评选出优秀学会工作干部。第二十八条学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协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更换有关责任人,并视整改情况进行处理:(一)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的;(三)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四)在经费管理与使用中有严重问题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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