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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发表时间:2024-07-13 19:32:17 来源:网友投稿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下:一、联系:

1、 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范围内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 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最终都由民法的主体制度完成。商法的主体制度是民事主体特殊类型的特殊制度设计;

3、 商法中的物权制度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商法中的债权制度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特殊规定,也必须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前提。比如票据制度中票据权利的设定、转让、担保、支付都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二、区别:

1、 民法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价值增值追求,保护营利是其首要特征。

2、 就性质而言,民法纯属私法,商法还有公法属性;

3、 就法律适用与效力而言,商法应优先适用。三、特征与原则:(一)商法的特征

1、 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 商法的公法性;

5、 商法的国际性。(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7、 绿色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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