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军转安置条件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转业军队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深圳转业军队干部安置验收条件如下: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报到义务,为特区建设服务。
2、身体健康。
3、公务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4、向社会、监察、法律、部门、边防、海关举报的岗位,其身体状况和奖惩情况,应当同时符合警察录用的有关要求。
5、军队转业干部(医学、技术、护理等)定额表上标明“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职务。
扩展资料: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章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转业的干部,一般在原籍地或者被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他们还可以在参军前或结婚时重新安置配偶的永久住所。
第十七条干部配偶转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安置在配偶常住地:
(一)配偶在北京取得永久居留权4年以上的;
(二)配偶在上海取得永久居留权3年以上的;
(三)配偶在天津、重庆、省(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取得两年以上永久居留权的;
(四)配偶取得在其他城市的永久居留权。
第十八条军队干部除父母外无子女或者配偶是独生子女的,可以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经常居住的地方安置;未婚转业军官可以在父母经常居住的地方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在部队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可以在父母来源地、参军地或者父母退休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干部符合下列转业条件之一的,可以在配偶永久居留地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永久居留地安置:
(一)自主选择工作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飞行中或者船舶上工作满十年的;
(三)平时在战时及以上取得三等功的;
(四)因战争、业务或者其他原因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妻双方都是军队干部,同时转业的,可以在一方原籍地、征兵地或者配偶符合入伍条件的地方安置;一方转业,另一方符合入伍条件的军队可以在对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工程、新建、扩建单位和其他工作需要转任文职的军队干部,可以跨省(自治区)、省(自治区)调任。直辖市)由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干部外迁主管部门批准。
符合安置区吸引人才专项政策要求的军队干部,可以在安置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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