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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含义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4-07-14 21:08:42 来源:网友投稿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或者被告人参加国家管理事务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事处罚方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如果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以上权利都将会丧失。另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如果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如果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如果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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