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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房屋怎么解决

发表时间:2024-07-14 22:41:38 来源:网友投稿

1.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8、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

2.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1、产籍资料不健全。

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

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6、一房多证的情况。

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8、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

3.什么样的房子算历史遗留历史遗留房屋认定分类状况和具体处理:一、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由于原土地房屋分开登记,很多房屋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甚至还进行了转让(含多次转让),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等。对于该类问题,主要是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对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历史遗留房屋。对于该类问题,划分时间段进行处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符合一定条件,可先行办理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处理完毕。

三、关于单方申请登记的历史遗留房屋。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我们规定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相关材料齐全的,可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予以办理。

四、关于房改房等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分两种情况:对于出让性质的宗地,考虑到有些房改房或经适房所在宗地虽为出让性质,但并未按市场价格缴纳相关价款,须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对于划拨性质的宗地,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关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首先明确处理范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的不动产。

其次明确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时不得改变不动产用途,并要求地方***在登记后一年内组织完善相关手续。六、关于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依法办理登记,但须注明土地抵押状况。七、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法抵押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对违法抵押问题先行妥善处理完毕,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登记。八、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考虑到乡村规划的覆盖问题,结合近两年我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对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规划未覆盖地区的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九、关于房屋跨宗地的历史遗留房屋。明确须先行对所涉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强调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一、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县(区)***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要求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二、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三、对各地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确,即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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