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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处罚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15 00:24:00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应急管理局处罚标准: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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