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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发表时间:2024-07-15 00:40:10 来源:网友投稿

刑事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其中刑事立案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客观上存在着某种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等形态;2、需追究刑事责任。某些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若其严重程度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不予立案;

3、属于管辖范围,公安、法院、检察院各司其职,不是说任何犯罪行为都可通过公安机关解决。除此之外若报案人的案件未到达立案标准,也要向报案人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民事诉讼案件起诉立案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公诉案件流程如下:

1、立案。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3、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

4、审判阶段。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5、执行。

民事诉讼案件流程如下:

1、立案。

2、诉前联调(除劳动案件外,可以选择不进行诉前联调)

3、审理。

4、执行。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需要如下材料: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民事案件立案起诉材料:

1.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主体身份信息证明;

2.起诉状;

3.管辖证明;

4.证据清单及主要证据;

5.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诉讼代理的材料。

法院起诉的注意事项: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法庭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应当认真审查上述申请,如果认为这些申请是合理的,有可能影响到对事实真相的断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应当同意申请,当庭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等新的调查取证工作、鉴定、勘验工作完成以后,再开庭审理。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人员作为公诉案件中支持公诉的一方,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有足够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检察人员应当在开庭前认真调查取证,做好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有的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为了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庭接受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将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开庭审理。

3、由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上述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予以回避。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其申请无理,依法驳回的,则审判活动继续进行。如果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需要调查研究,不能当庭决定的,或者是合议庭认为有关被申请回避的人员确应回避,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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