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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起诉同一债务人,判决生效后,执行财产该如何分配

发表时间:2024-07-15 01:17:38 来源:网友投稿

首先要分多个债权人中是否有存在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有,先偿还具有优先受偿人的债权人。比如抵押、质押等;在公司破产中,按照破产法规定也有相应的优先受偿顺序。但在优先受偿权的顺序中也有区别,比如留置权大于有登记的抵押权,大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大于普通债权。

这个要分债务人是公司还是个人,情况不同,法院执行顺序也不同

1.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则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通俗说就是诉讼在前,申请执行在前的先受偿。比如张三胜诉后在1019年8月1号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措施;而李四在对同一债务人胜诉后,于2019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8月20日采取执行措施。在此情况下张三比李四早受偿。除非在此之前债务人进去破产程序。

2.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财产明显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的。则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可执行资产。去前面例子中,张三和李四共同的债务人是同一自然人,该自然人除一栋厂房外,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在张三案件中申请法院拍卖了该厂房,在李四案件生效后,该房屋的拍卖款尚未分配。在此情形下李四可以申请参与拍卖款的分配。

这实质上是一个执行竞合的问题

所谓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根据各自不同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同一义务人的特定财产,并导致不同法律文书的执行相互排斥,各个权利人的请求无法同时满足的执行状态。就像道路多了,难免要交叉一样,执行案件多了,其间的竞合自然也是不可避免的。

比较少见的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很多,足以清偿所有的执行标的,那么这种情况很好办,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依次给付。而大多数情况是,被执行人财产有限,不可能清偿所有的执行标的,那么先给谁后给谁,给谁多给谁少就必须按法律规定来处理,否则很难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竞合就会产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执行竞合的问题,需要本著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如果每个强制执行的目标都是金钱,每个债权人对财产都没有担保(保全),那么分配的顺序是先申请立案的的先分配,也就是有限优先原则。

第二、申请人基于物权的申请,优先于金钱权的申请。也就是物权优先原则。

第三、如果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当事人受偿,并且每个人都没有担保物权,那么原则上各人有平等的受偿权。

第四、同等条件下,有担保权的申请人优先优先受偿。这就是在很多案件中,银行往往优先受偿的原因-银行贷款大多数是有担保的。

第五、首封的申请人,有的法院规定有10-20%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多人起诉同一债务人,债务人的执行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按照《执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偿。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并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当事人可以申请该企业破产,然后按照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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