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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怎样的

发表时间:2024-07-15 01:56:50 来源:网友投稿

军人离婚财产分配方式如下:

一、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二、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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