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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

发表时间:2024-07-15 02:34:07 来源:网友投稿

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适用该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迅速侦破刑事案件,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起着重要作用。自首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构成自首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心态----是否自动、客观行为---是否投案并如实供述、客观效果---已经或必然被司法机关控制等因素。二、自动投案的认定自动投案包括一般自动投案和视为自动投案两个类型: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并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为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包括行为人向其单位、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因伤病或为减轻处罚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经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抓捕。自动投案时间必须发生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必须是基于本人意志自愿投案,必须是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犯罪事实,必须处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控制之下,同时还包含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愿。构成准自首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1)特定的主体。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2)特定的罪行。即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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