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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原告同学关系是否回避

发表时间:2024-07-15 02:55:37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法官和原告是同学关系,是否要回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和原告只是同学关系,不会影响案件公证审理的,法官可以不进行回避;法官和原告的同学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应当自行回避,法官未回避的,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法官进行回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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