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不包括
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不包括以下: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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