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受理条件
劳动仲裁的受理条件:
1、 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8、 有仲裁协议,这是申请仲裁必备的首要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申请仲裁;
9、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10、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即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不能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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