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调整本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本区列入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管理体系的社区工作者。
二、 调整内容1.调整薪酬水平。按照有关要求,本区社区工作者调整后的年人均薪酬实际水平应当不低于115800元/年。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升标准,一般应当控制在121590元/年以内。2.调整薪酬结构。本次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调整后,基本工资系数不变,3档18级岗位中18级岗位与1级岗位的系数之比为1.72:1。社区工作者薪酬的70%左右作为基本工资(包含上下班交通补贴、伙食补贴以及岗位津贴等项目),实行全区统一标准(详见附件),对原基本工资高于2020年标准部分,可列入奖励性薪酬。2021年的增资部分主要用于基本工资调整以及奖励性薪酬统筹使用(包含考核奖、加值班费、年休假应休未休工资报酬等项目),与实行错时工作、双休日节假日值班等规范化管理制度挂钩。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应按规定向社区工作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费用不纳入薪酬总量。
三、 调整时间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四、 工作要求各乡镇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规范落实社区工作者薪酬的发放和管理,测算并调整好人均薪酬水平,处理好社区工作者和基层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收入平衡关系,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和细则,报区民政局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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