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秒知问答 > 专业问题:无单放货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专业问题:无单放货是否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发表时间:2024-07-15 21:54:15 来源:网友投稿

1.提货人本来就是该批货物的买方,承运人接受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走货物,并不是与提货人串通欺骗真正的所有权人。导致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提货人不但未先行付款,提货后也没有及时付款,造成提单无法正常转让,但此时因为该保函不属于恶意保函,所以有效。

2.不能。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即使保函有效,也只在两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3.不属于。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一切险是指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承担的责任,即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险等。其中偷窃、提货不着承保被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窃或整件提货不着所造成的损失。但是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是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保的风险,所以无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