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强迫我转学,转班,是违法的吗,违了什么法
广东义务教育学生管理新规9月1日起实施
学校不得强迫学生转学退学
【本报广州电】(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古国真通讯员赖红英)近日,省教育厅出台《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管理作出了新规定,包括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留级,但成绩优异者可跳级。
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同时作废。
据了解新生入学注册时建立的《学生学籍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而《办法》也同时规定,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办法》还重新规定学生的学籍号管理:“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要进行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编定临时学籍号。”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以往的学籍管理并没有对学生“跳级”作出详细规定。新颁布的《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但“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
对近年在社会上争论得沸沸扬扬的“三好学生”评定问题,新出台的《办法》明确:“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但与此同时《办法》对“学生评价”增加了“综合素质评价”,要求“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评价表》,并向其家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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