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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名字需要父亲同意吗

发表时间:2024-07-15 22:15:22 来源:网友投稿

离婚后孩子改名字是需要父亲同意的。

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擅自去更改孩子的姓名。女方想改变子女的姓名,必须与男方协商,达成共识之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同时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名字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名变更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

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其次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需要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更名的。否则一方是无权给孩子改姓更名的,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

不能以对方擅自给孩子改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子女姓名权的行使无关。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所以离婚后当对方擅自将孩子姓名改随继父或继母时,另一方可要求公安机关或诉请法院予以更正恢复,但不能因此拒付抚养费,这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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