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核方案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原则
(一)科学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艰苦边远程度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二)合理调节。考虑现行范围和类别、政策性因素及地区之间平衡关系,对范围和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三)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调控地区间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调整范围和类别。
(四)加强管理。逐步实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评估指标体系。依据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两方面指标评价县级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生活环境的艰苦边远程度。
自然地理环境的指标为:
1、海拔,主要反映海拔高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土被系数,主要反映土壤资源状况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考虑不同土壤类型的差异及土壤荒漠化和喀斯特地貌等因素。
3、水资源适宜度,主要反映水资源状况,考虑湿润度、降水量和河网密度等因素。
4、地表崎岖度,主要反映地形地貌对工作生活条件的影响。
5、人生气候指数,主要反映气候的适宜度,考虑气温高低、风速大小、太阳辐射强弱等因素。
人文社会发展的指标为:
1、边远性指数,主要反映边远程度,考虑交通、通讯等因素。
2、人文发展指数,主要反映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考虑医疗卫生、教育文化、财政收入等因素。
按以上指标对县级行政区域的艰苦边远程度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二)确定范围和类别。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
(三)调整津贴标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30元,三类区月人均230元,四类区月人均400元,五类区月人均680元,六类区月人均10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家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每五年评估调整一次范围和类别,从调整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能力、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以及艰苦边远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类别和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有关政策
(一)根据评估结果需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列入范围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人事部会同财政部重新评估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离退休前无职务或职务较低的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时,可以按照本次增加离退休费参照的职务执行。参照的职务只适用于本次确定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其他待遇。
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市、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市、区)类别发生变化的,从类别变化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四)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按定级工资对应的职务(岗位)标准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五)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或在不同类别的县(市、区)间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六)中央、省、市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七)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县(市、区),原保留的经国家批准的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从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经费来源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组织实施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核方案,由单位填报《河北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核方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查,按工资审批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其中各设区市的《审核方案》,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后,财政部门支付;各县的《审核方案》,经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汇总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后,财政部门支付。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对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提高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地区工资差距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实施。
本实施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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