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通典·食货门·田制》的译文
臣闻量人画野[1],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理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
窃见州郡之人,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代。三长既立[2],始返旧墟。庐井荒凉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
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经界,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人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
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诈之人绝于觊觎[3],守分之士免于凌夺。
帝深纳之。均田之制起于此矣[4]。
【注释】
[1]量人画野:语见《周礼·夏官司马》。量人周官名,掌土地丈量及营造等事。
[2]三长既立:北魏孝文帝太和中,用李冲建议,行三长制,废除豪族地主大量荫庇民户的宗主督护制。三长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选取“乡人强谨者”担任,免除其一到三人的征戍官役。三长的职责是检校户口,征发租调和徭役、兵役。按三长制实施的年月,史家争论颇多。《魏书·高祖纪》和《食货志》谓始行于太和十年,《北史》和《通鉴》亦同。但李安世本疏上于太和九年,其中已有“三长既立”、“宜准古法”等语,太和八年中书监高闾也有“置立邻党……于今已久”等语,足证三长制原是汉族农业区的旧办法,在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以前已经施行。
[3]觊觎:非分的希望或企图。
[4]均田之制,起于此矣:原文出自《魏书·食货志》,谓均田制源起于李安世的上疏,颁行于太和九年。按北魏道武帝、明元帝时,都曾将大批人口移徙到今山西北部地广人稀处,进行计口授田,督责耕种。近代学者认为这是按劳动力分配土地的均田制的雏形。
九年,下诏均给天下人田: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1]四十亩。不栽树者谓之露田。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2]再倍之,以供耕休及还受之盈缩。
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3]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4]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5],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6]。
【注释】
[1]露田:杜佑原注:“不栽树者谓之露田。”按北魏到隋均田令中,对于授受以一定年限为断的土地都称为露田,唐代均田令中称为口分田。元马端临对均田制是“夺有余以予不足”的说法曾加以批评,谓均田制“所受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按马说比较合理。
[2]三易之田:指耕种一次需要休耕二年的特别贫瘠的土地。下文“易田”义同。
[3]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这里的“人”及上文“均给天下人田”的“人”字,《魏书·食货志》原皆作“民”,《通典》避唐太宗李世民讳改。民年及课谓民已成年须负担国家的租调力役。老免谓年龄已达“老”的规定,可免除赋役负担。按北魏时丁老起迄年龄不见于记载,大体应与北齐时的规定相当,详见后注。
[4]桑田:均田制中规定为人户世业的土地,必须种植树木。唐均田令中称为永业田。
[5]课莳,余种桑五十树:课,督责、督课。莳,栽植树木。“余”字疑为衍文。
[6]依法课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按这里所记有缺文,《魏书·食货志》所载令文作:“非桑之土,夫给一(疑数字误)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当据此补二十六字。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桑田皆为代业[1],身终不还,恒从见口[2]。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3]。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老小残疾,无受田者,年十一以上及废疾者各授以半夫田[4],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受妇田。
诸还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注释】
[1]代业:即世业。杜佑避唐太宗李世民讳改。
[2]恒从见口:恒,永远、总是。从,归属。见,音xiàn,同“现”。
[3]有盈者无受无还……亦不得买过所足:按马端临对这条规定曾加以推论,谓:“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则又非强夺之以为公田,以授无田之人。”
[4]半夫田:指正丁男所受田数的一半。
诸土广人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人种莳,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授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1]此为法。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人之官,各随匠给公田[2]。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职分田起于此。
【注释】
[1]放:通“仿”,仿照、比照。
[2]诸宰人之官,各随匠给公田:宰,治;人,乃“民”字之讳改;宰民之官,指地方官吏。各随匠给公田,明嘉靖本作“各随廨给公田”,《魏书·食货志》作“各随地给公田”,《文献通考·田赋二》作“各随所给公田”,文意皆可通,故疑“匠”当为“近”字之讹。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听卖易。
文宣帝天保八年,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于幽州[1]宽乡[2]以处之。
武成帝河清三年,诏:
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人农桑。自春及秋男子十五以上皆营蚕桑,孟冬布田亩[3]。蚕桑之月妇女十五以上皆营蚕桑。孟冬刺史听审教之优劣,定殿最之科品[4]。人有人力无牛或有牛无人力者,须令相便皆得纳种,使地无遗利,人无游手。
【注释】
[1]冀、定、瀛、幽:北齐州名。冀州治所在信都(今河北冀县)。定州治所在安喜(今河北定州)。瀛州治所在赵都军城(今河北河间县)。幽州治所在蓟县(今北京市西南)。
[2]宽乡:北魏到唐行均田制时,对地广人稀、按劳动力授田后土地还有剩余的地区,通称“宽乡”;与此相对,地狭人稠、耕地不足的地区则称“狭乡”。
[3]男子十五以上皆营蚕桑,孟冬布田亩:按中华书局校点本作“男子十五以上皆布田亩”,文意明晰,故“营蚕桑孟冬”五字乃因下文重出而衍。
[4]刺史听审教之优劣,定殿最之科品:刺史,州级行政长官。听审考察。教,教令,这里特指督课农桑的教令。殿最行军护后的称为殿,前线突击的称为最;军功亦以最为上,殿为下;后引申为考绩的上下等差名称。科品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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