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15)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使用、拆迁、修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其委托,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利用直管公房资产投资优势产业,或通过拍卖、转让方式,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第五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牟取非法收入。第六条 直管公房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第七条 直管公房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60日内办理登记。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管直管公房时,应当按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审核房屋产权及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赁价格、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直管公房使用权可以变更:
(一)夫妻间死亡或离异的;
(二)直系亲属间死亡或直系亲属间自愿转让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间自愿转让的。第十二条 申请人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银川市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申请表》;
(二)现承租人及拟承租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现承租人与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直管公房租赁证、公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使用权不得变更:
(一)拟承租人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或参加过房改的;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
(四)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
(五)所承租房屋已被列入城市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
(六)承租人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七)其他不宜变更的情形。第十四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在六个月内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无人续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第十五条 凡需要调换房屋的,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 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再安排其他住房,且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补偿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房屋收回后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期内如遇租金和计租方式调整,应按新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计租。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的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八条 直管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管公房委托管理费、房屋正常空置期产生的供热费、房屋大中修修缮费、物业补贴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原租赁关系自然终止,待安置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第二十条 对符合房改出售条件的直管公房,可出售给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出售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第二十一条 在房改出售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自愿购买直管公房的,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购买。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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