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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呢

发表时间:2024-07-16 23:04:06 来源:网友投稿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违约行为,在合同履行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即为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即当事人一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最常见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合同履行完毕能否追究违约责任

只要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即使合同履行完毕也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如何处理买卖合同违约

买卖合同违约,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下:

(1)继续履行,即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作出要求继续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支付违约金,即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

(3)损害赔偿,即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4)支付定金,即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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