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管理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保障参加考试的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遵循以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原则,对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考点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违纪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的违纪处理。
第二章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和处理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分为:
(一)警告;
(二)终止考试;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五)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六)取消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七)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
(八)取消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
(五)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经劝阻和警告两次以上仍不改正者,给予终止考试的处理。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三)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
(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六)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四)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五)被两次取消单元考试成绩;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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