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交通事故答辩状经典
交通事故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
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主。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何
交通事故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张云清,男,汉族,39岁,住乐山市峨边县沙坪镇郭凡村。
被答辩人:
陈思云,女,汉族,70岁,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王友全,男,汉族,74岁,住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南段答辩人因陈思云、王友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0年12月21日,答辩人张云清驾驶川Z06106号货车由峨眉往峨边方向行驶,11时50分,当车行至省道306线61KM+300M弯道处,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由陈文君驾驶川LP6239号小客相撞,致川LP6239号小客侧翻于其车行方向公路右侧路坎下,造成两车及路旁青苗受损,川LP6239号小客乘车人王永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但在事故现场未见到川LP6239小客刹
车痕迹,具体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察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查证核实,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川Z06106号货车已按规定定期检验,经人工检验,该车整车制动有效,答辩人所驾车辆不存在任何事故隐患。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中认定:张云清在驾驶机动车在弯道、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强行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驾驶人陈文君在驾驶川LP6239号小客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应当负有责任。
事故认定书对驾驶人陈文君的过错视而不见,认定其无责任是错误的。
4.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错误
事故认定书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九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确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而是应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八条: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及第十条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
二、被答辩人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受害人王永芳乘坐非法私营小客,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诉讼请求一、3、精神抚慰金金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减轻或者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被答辩人王友全为东风航运公司退休职工,陈思云为乐山市建筑公司退休工人,都具生活来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弟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解释。王友全、陈思云两夫妇不属于被抚养人,答辩人不应赔偿诉讼请求一、5、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
3.因为赔偿金额较大,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三者商业保险和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承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赔偿费。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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