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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撤销权之诉讼的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17 02:11:40 来源:网友投稿

房屋买卖撤销权之诉讼的规定如下: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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