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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开的发票作废了但对方认证了怎么办

发表时间:2024-07-17 03:58:39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对于已认证的那张发票要对方单位所在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书,然后根据通知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即可。应先通知对方将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收回发票所有联次后,后再重新开具。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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