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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既遂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17 04:52:36 来源:网友投稿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聚众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首要分子,残害无辜居民多人的;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巨大的,残害无辜居民手段恶劣的,严重影响我军军事行动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残害大批无事居民的,残害无辜居民手段特别恶劣的,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我军重要军事行动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等。

对于犯罪分子在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的行为,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对于造成了有关违法事实的,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实施了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军人,且是参加军事行动的军职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群众的行为,侵害了无辜居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军纪,危害了我军作战利益,却故意加以实施。那些确实出自于军事行动需要而取用、毁坏军事行动地区群众财产的行为,不应认为具有主观上的罪过,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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