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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间接抵免法不如直接抵免法普遍

发表时间:2024-07-18 00:11:47 来源:网友投稿

鉴于间接抵免在管理上的复杂性,一些国家在国内税法中只允许本国纳税人办理直接抵免,而不能申请办理间接抵免,或只能根据本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办理间接抵免,例如阿根廷、芬兰、秘鲁、韩国、瑞典等,我国过去也属于这种情况。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作用不同:

1、直接抵免法的作用:直接抵免法是用来解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间接抵免法的作用:母公司所在国对其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要给予抵免。但这种抵免毕竟不同于直接抵免,股息承担的外国所得税并不是母公司直接缴纳的,所以职能使用间接抵免法。

二、两者的概述不同:

1、直接抵免法的概述:所谓直接抵免法,就是居住国对同一个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缴纳的税额,如同一居民个人就其境外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或同一个法人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允许用来直接抵免该居民个人或企业的总机构所应汇总缴纳居住国的相应税额的方法。

2、间接抵免法的概述:间接抵免是“直接抵免”的对称。居住国政府对视同本国居民公司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所给予的抵免。间接抵免是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三、两者的使用不同:

1、直接抵免法的使用:同一经济实体即总、分机构间的税收抵免。

2、间接抵免法的使用:适用于母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又适用于母、子、孙等多层公司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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